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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管理 |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09/1/7 10:00:33 文章录入: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:ArticleInput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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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索赔的处理 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,“低价中标、高价索赔”的现象屡见不鲜,其中,设计变更、现场签证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。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,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、施工技术措施差异、取费等变化而调整,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。 1)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,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。 2)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。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,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,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,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。下面列举因工程量增减所致的施工索赔。 3.1.工程量减少所致的施工索赔 某项以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,合同总价为600万元,工期为6个月。在施工中发现由于发包人工程量计算错误,致使实际工程量比清单中的工程量要少得多,且竣工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仅为280万元,工期为3个月。经双方确认:施工设备撤回基地的费用为10万元;施工人员遣返的费用为8万元。最后,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费用索赔:因施工设备撤回基地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(600-280)×10 600=5.33万元;2)因施工人员遣返的费用索赔补偿额为(600-280)×8 600=4.27万元;3)发包人共向承包人支付费用补偿额9.60万元。 3.2.工程量增加所致的施工索赔 某国外投资工程项目,采用FIDIC合同条件,合同总价为600美元,工期为30个月,合同中规定:增减同类型工程量按原合同清单的综合单价执行。在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而增加了很多同类工程量,经承包人申请申报,发包人批准工期顺延2.5个月,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20万美元。最后,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费用索赔——“因工程量增加致使承包人现场管理费增加的费用索赔补偿额”为(2.5-30×20 600)×2.4=3.6万美元。(注:2.4万美元 月,是双方认可的现场管理费) 4.结语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,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关键,是确定合同价款、计算工程变更价款、追加合同价款、支付工程进度款、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。准确、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,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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